以决策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治理行为涉及的利益规
1.危机治理中的利益相关者
所有人为因素引发的危机事件,都是可以找到具体的责任人的。但是关于危机成因的分析表明,通常情况下,危机的发生和控制过程,具体的责任承担者首先是政府和社会这两个共同主体。之所以这样说,根本还在于治理过程在其实质上就是政府对社会资源进行配置,社会通过自身能力的发挥来推进发展并维护社会秩序。由此,我们需要简单探讨一下危机事件中的利益相关者问题。
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利益相关者一词是用以表示与一个组织的决策有着利害或者利益关系的人。其实质是指那些可能受到一个组织的行动的很大影响的人,或者说承担着决策所带来风险的人,他们与这一决策有着利害关系。罗伯特·希斯将危机治理中的利益相关者分为:顾客、客户或者消费者、用户、企业成员、投资者、债权人和债务人、供应商、服务机构、政府组织、邻近的相关组织、媒体代表和施压集团成员。
利益相关者理论表明:一是企业组织是一张利益相关者缔结的契约网络。二是契约网络中的各契约人享有平等的拥有企业组织的所有权。三是这种共同治理结构可以使企业达到长期稳定发展的目的。利益相关者理论指出了组织不但要考虑投资者的利益诉求,还需要给其他行为参与者相应的利益维护和暗示。该理论提供了这样一种危机治理内涵:一是政府和有关的组织应该认同其关于利益相关者的核心价值,并使其尽可能契合不同组织和个人的价值标准。在此基础上,政府或社会组织在其职能范围内对利益相关者承担义务。二是相关的义务规范并非以确定的条文予以界定,政府或者社会组织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应提供利益相关者参与其中表达其态度、愿望和需要的空间。但是在危急状态下,政府和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作出临时性回应。三是所有与利益相关者有影响的决策必须与社会既定的基本价值规范相一致。四是危机治理中的决策涉及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的时候,以决策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治理行为涉及的利益规范具有优先地位。这是危机治理决策所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否则决策将难以进行。这样一种事实存在的关系合意,形成了人们行动过程中的基本契约。利益相关者的存在,使得共同治理获得了合法性地位,而共同治理过程也成为人们实现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范式。
利益相关者概念在危机治理中的运用,有利于我们在危机治理过程中采取最为直接的做法来规避利益的损失和激励不同群体的有效参与。政府在处理危机时许下的承诺所表达的不仅仅是政府对百姓利益的强烈关注和积极维护,还包括政府在危机治理过程中如何有效济护社会,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政府的行动要求。由此,我们进一步考察从利益视角出发的危机事件中的群体。按照利益标准划分的危机中的社会群体,有以下三类:一是受害者。直接或间接遭受危机的影响的群体。二是反应者。包括那些身处危机现场但未曾接受过专门训练的旁观者和受害者,他们往往能够在训练有素的应对者的帮助下提供志愿帮助。三是旁观者。旁观者包括两类:一类是身处事发现场真正的旁观者;另一类是虚拟的旁观者,他们能够看到事发情况,但实际看到的可能只是危机中被歪曲的一面,但他们都确信自己是事件的目击者。旁观者人数的多寡以及他们对于舆论产生的影响通常会左右人们对于政策的判断。而危机治理的过程在处置阶段就是引导人们支持或者参与到政策或者应急措施的具体施行过程中。
我们对利益相关者的分析显示,社会治理中的不同社会群体通常基于利益的驱动安排着自身的社会角色。在危机状态下,他们可能改变既有的利益判断标准而采取行动,但是随着危机治理的展开,其利益评价过程会在危机治理过程中得到体现。因此,我们对于危机治理职责和功能的设置,必须考虑两个方面:一是对政府职能部门而言,所有的危机事件的发生和控制过程,政府职能部门责无旁贷。二是必须考虑人们实际的利益关联程度。对社会力量的作用发挥要有客观的功能定位和具体的角色安排,使得人们可以在一个确定的框架内被组织起来。
对于危机治理职能的确定,实际上还包括对管理过程的监督。我们知道,危机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社会失序,制度运行招致阻碍,管理出现漏洞。会出现一些人利用危机谋取私利的现象。这些牟利群体的存在扩散了社会危机,但是危机中的公众并不把危机归因于这些以垄断方式囤积居奇或者趁火打劫的人,而是将其归因于政府公务人员的打击不力和管理不善,还有可能存在的公务人员的贪婪和掠夺。因此,决策的过程和处置的过程对危机演化的态势具有决定作用。对于危机中利益主体以及可能存在的利益谋取者的界定,往往成为危机治理的重要环节。因此,危机治理不但涉及制度和政策问题,还涉及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协调问题。
2.危机治理功能的发挥绩效取决于制度安排的理念
在对公共事务的管理中,人们熟知的波德模式提供了我们构建危机意识和政策支持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