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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不好引起的负面危机公关如何快速处理

发布时间:2021-09-14 16:33   浏览次数:次   作者:admin
广告属于社会上层建筑,要受到社会经济基础的制约。不同的社会制度,决定了广告业同的性质、不同的功能、不同的社会责任和应遵循的不同的传播要求。我国的广告是社会义广告,,又出现了不同的提法,出现了诸如“商品性”“计划性”“知识性”“情报性”“现实性”“科学性”“趣味性”等提法。发展到现在,在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广告应做到以信息真实为基础、以思想性为指导、以有效传播为目标、以艺术表现为手段以此来
适应新时代对广告传播的新要求。
一、以信息真实为基础
广告的真实性是指广告活动应真实可信,要言之有物,言之有据,言而有信,言必行,必果。主要是指它传播的信息、广告内容、广告表现要真实准确,不要虚夸,更不要伪造,这是广告传播最基本的要求。
以信息真实为基础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言之有物,言之有据
广告传播的信息要以事实为依据,通过实物、画面、实证、证据和论证,实事求是地传达信息,做到科学、准确、具体和有价值。反对夸大失实、美化失度、含义不清而引起误解、误信、误用和误伤。
(二)注重信誉,兑现承诺
广告中的一切承诺都应落实兑现,包括产品的功能、性能,购买保证、三包保证等,反言而无信。比如广告承诺某产品保用10年,那么消费者在使用该产品的10年中,广告主都得对该产品的质量负有责任。如果出了质量问题,消费者都有索赔的权利。如果广告承诺某产品含有多少营养成分,而实际上没有或达不到标准,比如某报载某蛤蚧酒25000瓶中仅用了两只蛤蚧,没有达到承诺含量,消费者就有权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诉,要求进行处罚。如果企业故意以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那就应受到法律的制裁。那种凭空捏造产品功能的广告,欺骗消费者,也理应受到处罚。据外电报道,美国、法国等地都有不少做虚假广告而受到处罚的事件。比如法国一个著名的电视节目主持人达尼埃尔·吉尔贝1991秋在电视上为一种戒指作广告说:“这是一种神奇的戒指,您看,它的光彩与众不同,多么迷人!它将会给每一个拥有它的人带来好运。”结果因“夸大产品功效”而被判入狱。从国内看,各地消费协会收到的关于商品质量的投诉案及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质量万里行”活动得到的反应,很多消费者投诉生产者、经
营者的论据,就是他们的产品质量或售后服务与他们的广告承诺现象严重不符。因此,广告的承诺必须兑现。如果不能落实兑现,那么生产厂商和经营商家的信誉就会受到损害,产品就会因失去信誉而销不出去,此种事件并不少见。
(三)提倡一分为二
介绍产品、服务的优点和特点的同时,亦不讳言缺点和不足之处;向目标消费者推荐,同时亦应向明显不适应者提出劝止忠告;突出产品的特性特效,亦应指出能发生的副作用等。这才是用户至上,向人民负责的精神和诚实不欺的作风,才是社会主义商业道德和社会新风尚的具体体现。真实是广告的生命,也是广告有效的根源。广告是传达信息的,是对商品、劳务、企业以及企业经营思想、观念的反映。只有真实的、实事求是的反映商品、反映企业的本来面貌,才是科学的,才具有认知价值,才具有生命力。其次,广告取信于人,就必须以真实的信息去影响、打动消费者。再者,社会主义广告的目的之一,在于沟通产供销消,促进销售,指导人民生活,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只有如实地传播广告信息,才能实现这一目的。弄虚作假或许能暂时蒙蔽消费者,给企业带来暂时的利益,但它违背了社会主义广告的宗旨。而且,假象一
旦被揭穿,广告主的信誉扫地,会从根本上丧失市场,还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弄虚作假,丢掉的是企业的信誉、广告的生命,在广告行为中必须坚决反对。所以各国的广告立法、广告行业自律,毫无例外地都将广告的真实性视为首要原则,列为重要条款,美、英、法、日等国都对虚假不实的广告规定了民事、经济乃至刑事责任。
例如,《国际商业广告从业准则》中规定:“广告只应陈述真理,不应虚伪或利用双关语及略语之手法,以歪曲事实;广告不应含有夸大之宣传,致使顾客在
购买后有受骗及失望之感。”
美国纽约州在1911年颁布的世界上最早的广告法规《印刷物广告法案》中规定:“凡个人、商店、公司、会社欲直接或间接出卖或用其他方法处理商品、证券、劳务或任何物品,或者欲增加这些物品的消费量,或用任何方法,诱使公众就这些事物缔结契约、取得利益,或者发生利益关系而制成广告,直接或间接刊载于本州各种报纸或其他刊物上,或作书籍、通告、传单、招贴、小册子、书信等分发的,如其中陈述的事实有不确、欺诈或使人误信者,治以轻罪。”此法案由纽约州采用,后略加修改为其他州采用,许多州还制定罚金的条文,甚至有规定,如发现不正当广告,报纸、广告代理业、广告刊户同受处罚。
日本的《全日本广告联盟广告伦理纲领》规定:“广告是将商品或劳务作真实的传达。且须使社会大众信赖;广告不得以虚伪夸大之表现,使消费者迷惑或失望。”
美国《纽约时报》规定:有欺诈嫌疑的广告;投机事业,商品无价值而作欺骗或夸大之广告宣传;广告内容空泛,足以使人误会的广告等,拒绝刊登。《美国电视广告规范》第1条第1款就是“对于广告客户的信誉,广告商品或服务内容的真实性,如有充分理由加以怀疑时,应拒绝接受播映。”
我国从1995年2月1日起实施的《广告法》,其中心意思就是加强对广告的管理力度,尤其是对广告真实性的管理,加大了对违法广告的处罚力度。例如第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10条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对于违反广告真实性,《广告法》第3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
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调广告的真实性,既要反对夸大失实,弄虚作假,又要防止排斥广告运作中必要的艺术夸张、比拟和美化,这中间有一个度的界限。首先是要立足于真实,在真实的基础上作适度的艺术上的夸张表现,则是广告中必要的艺术手法。比如“车到山前必有路,有路必有丰田车”“只要您连续
1200个月每天喝一杯我的牛奶,您就能活到100岁”“这双鞋就像妈妈牵引宝宝的手”等等。这是立足于真实基础上的夸张。其次是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通过适度夸张来感染消费者,但不得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如法国克隆堡啤酒的广告:“法国的阿尔萨斯人十分惋惜地宣告,珍贵的克隆堡啤酒正在源源不断地流向美国。阿尔萨斯人真舍不得让克隆堡啤酒离开。”画面上的法国人看到该啤酒装上卡车送到美国时,都纷纷落泪。这个广告
在美国播出后,美国人为了显示自己对这个世界的拥有权,为了征服感的满足,都争相购饮克隆堡啤酒。法国人以诚实的欺骗的眼泪换来了大把美元。这是在没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的夸张。
其三是与消费者沟通,能让消费者准确理解这是适度的夸张,不会按字面去理解。比如说“白发三千丈”人们都能理解,这仅是一种夸张而已。其四是不违反有关的法律法令。广告的夸张,应在法律法令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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